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井下巷道、露天采场、爆破警戒区与避灾路线,对安全标识的要求并不等同于普通厂区:标志外径必须按最大观察距离定档(最大观察距离 10 m 与 15 m 时,逆向反射型禁止标志外径分别为 250 mm 与 375 mm);井巷所有分道口必须有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方向的路标;露天深孔台阶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 200 m,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还要增大 50%。
一句话概括依据链——骨架来自 GB/T 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 的「四类主标志 + 补充标志」,强制约束来自 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避灾路线与避灾硐室标识由 AQ/T 2033-2023 落地,露天爆破警戒与警示信号由 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规定,颜色与图形的基础则是已换版的 GB 2894-2025。四层缺一层,现场检查就会出现硬伤。
一、矿山安全标识的四层依据体系
矿山标识不能只对照一本标准。落地时要按「通用通则 → 行业专项 → 强制规程 → 作业配套」逐级收口。下列四条链路上的每一条都带强制或强指引属性,选型时应当把四层全部过一遍。
1.1 通则层:GB 2894-2025《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2894-2025 自 2026-03-01 起实施,属全文强制标准,由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3-2008《安全色》、GB 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三标整合而成。它规定了安全色的含义: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黄色表示警告、注意,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矿山标志中凡是涉及颜色、对比与图形符号的部分,均以此为最终口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GB/T 14161-2008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仍是 GB 2894 与 GB 2893 的旧版。这意味着:矿山标志的形状与分类继续按 GB/T 14161-2008 执行,而颜色、图形符号与使用导则应衔接 GB 2894-2025 的现行规定,不能停在 2008 版体系上。
1.2 行业专项层:GB/T 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
GB/T 14161-2008 于 2008-12-11 发布、2009-10-01 实施,全部代替 GB 14161-1993,正文 38 页、约 6.8 万字。其性质经历过一次重要变更:原为全文强制标准,自 2017-03-23 起按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转为推荐性标准,编号相应改为 GB/T 14161-2008;2025-11-19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同时修订计划(计划号 20262969-Q-627,2026-05-25 下达)已启动起草。
该标准的核心结构是「两类七要素」:标志分为主标志与补充标志两类;主标志又分禁止、警告、指令、路标(名牌、提示)四种;补充标志分文字补充标志与方向补充标志两种,且只能与主标志联用,单独使用没有任何安全含义。
1.3 强制规程层: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20 为强制性现行标准,2020-10-11 发布、2021-09-01 实施,全部代替 GB 16423-2006,定位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唯一统领性的国家强制标准,条款均为强制条款。它规定了矿山设计、建设、开采到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其中与标识直接相关的是安全出口条款、井巷分道口路标条款,以及井筒梯子间休息硐室的几何尺寸要求。井下供电电压限值由 2006 版的 10 kV 提高到 35 kV,供电电压等级的变化会连带影响变电硐室、移动变电所的警示标志配置。
1.4 作业配套层:AQ/T 2033-2023 与 GB 6722-2014
AQ/T 2033-20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由应急管理部 2023 年第 2 号公告批准,2023-02-21 发布、2023-08-20 实施,替代 AQ 2033-2011,适用于不含煤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它的 4.4 条与 5.2 条把标识要求写成硬动作:企业应按照 GB 14161—2008 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并随井下生产系统及时调整;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露天矿山的爆破环节则由 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兜底——强制性现行,2014-12-05 发布、2015-07-01 实施,全部代替 GB 6722-2003,并附 1 号修改单(GB 6722-2014/XG1-2016)。
二、四类主标志:形状与颜色不能自创
主标志的形状与配色是刚性对应关系,任何「为了醒目而改色」的做法都会破坏识别逻辑。下表按 GB/T 14161-2008 的分类与配色整理。
| 主标志类别 | 基本形状 | 颜色 | 矿山典型图形 | 设置要点 |
|---|---|---|---|---|
| 禁止标志 | 带斜杠的圆环(斜杠 45°) | 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 | 禁止烟火、禁止酒后入井、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扒乘矿车 | 设在禁止烟火地点、危险区与放炮警戒处、不兼作行人的绞车道与材料道口 |
| 警告标志 | 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 黄底、黑边、黑图形符号 | 当心触电、当心坠落、注意通风 | 设在存在潜在危险的地段、设备与作业区 |
| 指令标志 | 圆形 | 蓝底、白图形符号 | 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 | 设在须强制佩戴防护用品的区域入口 |
| 路标、名牌、提示标志 | 长方形 | 绿底、白图案,白字亦可用黑字 | 安全出口、避灾路线方向、急救站、密闭墙名牌 | 井巷所有分道口须设路标,注明所在地点与通往地面出口方向 |
2.1 禁止标志的斜杠方向与红环宽度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为带斜杠的圆环,斜杠呈 45°。配色固定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四者缺一即视为不合格。斜杠宽度(a)、红环宽度(b)与白边宽度都不是可自由缩放的装饰量,它们与标志外径存在固定比例,并按最大观察距离选定档位。
2.2 警告标志为何必须是等边三角形
警告标志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形符。三角形的锐角在视觉上比圆形更早进入边缘视觉,这是远距离与低照度条件下能被提前察觉的关键。井下巷道的「注意通风」「当心片帮」「当心冒顶」等标志属于此类,应设置在进入危险段之前的可反应距离内,而不是危险段正中。
2.3 指令标志与提示标志的一蓝一绿分工
指令标志为圆形蓝底白图形符号,语义是「必须做」;路标、名牌、提示标志为长方形绿底白图案,语义是「去哪、在哪」。二者方向相反不能互替:把「安全出口」做成蓝底,等于把指引信息变成了强制信息,会让不熟悉巷道的人员判断失误。
三、尺寸不是拍脑袋:按最大观察距离定档
矿山标志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把标志牌尺寸当成采购规格随意选择。GB/T 14161-2008 的规则是:标志的基本尺寸根据最大观察距离 L 确定,并按逆向反射标志与自发光标志分别给出档位。以禁止标志为例,其实测尺寸对应关系如下。
| 标志尺寸要素 | 逆向反射标志 L=10 m | 逆向反射标志 L=15 m | 自发光标志 L=10 m | 自发光标志 L=15 m |
|---|---|---|---|---|
| 标志外径 D | 250 mm | 375 mm | 250 mm | 320 mm |
| 红杠宽度 a | 20 mm | 30 mm | 20 mm | 26 mm |
| 红环宽度 b | 25 mm | 38 mm | 25 mm | 32 mm |
| 白边宽度 e | 5 mm | 7 mm | 5 mm | 7 mm |
表中有一处工程上很关键、却常被忽略的差异:同样把最大观察距离从 10 m 提高到 15 m,自发光标志只需把外径从 250 mm 放大到 320 mm,而逆向反射标志必须放大到 375 mm。原因在于两种材料的可视机理不同——逆向反射依靠外来光源回射,距离增加时亮度衰减更快,因此需要更大的图形尺寸来补偿。
3.1 逆向反射与自发光怎么选
矿井巷道普遍存在低照度与无电源段,材料选择直接决定标志是否「看得见」。GB/T 14161-2008 明确规定矿山安全标志牌应采用逆向反光材料和自发光材料制作标志图形;逆向反射型标志的技术条件与试验方法另有 AQ 2014-2008《逆反射型矿山安全标志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专门规定,采购验收时应索取依该标准出具的检验数据,而不是只看供应商自述的「高亮反光」。
3.2 同一巷道内的间距规则
标准在给出设置地点的同时,也给出了若干强制间隔。这些间隔是现场最容易被漏项的部分,可直接作为巡检清单使用。
| 场景 | 设置间隔 / 要求 | 依据 |
|---|---|---|
| 井下人车巷道「禁止扒、登、跳人车」 | 每隔 50 m 设一个 | GB/T 14161-2008 禁止标志设置表 |
| 链板、带式输送机、钢丝绳牵引运输不许跨越处「禁止跨、乘输送带」 | 间隔 30 m 设置 | GB/T 14161-2008 禁止标志设置表 |
| 敷有电缆、信号线等巷道内「禁止攀牵线缆」 | 间隔 100 m 设置 | GB/T 14161-2008 禁止标志设置表 |
| 标志牌安装高度 | 应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固定牢固可靠 |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标志实施口径 |
| 标志完整性检查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 GB/T 14161-2008 设置与管理条款 |
关于安装高度,标准的原则表述是「位置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的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并要求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实践中常见做法为距巷道底板 1.5~2.5 m;该区间来自部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属操作惯例而非国标硬性数值,具体项目仍应以设计文件与当地监管口径为准。
四、补充标志:不能单独使用的「半句话」
补充标志是主标志的文字说明或方向指示,它的最大特点是必须与主标志联用,单独使用不构成任何安全含义。这一点在现场经常被违反——把文字说明牌单独钉在墙上,等于制造了一块无意义的板子。
4.1 文字补充标志的尺寸比例
文字补充标志的做法是:将主标志的名称用黑体字横写在矩形底板上,矩形边框通常放在主标志下方,也可放在左方或右方。其底色应与联用主标志的底色相统一;文字颜色除警告标志用黑色外,其他标志均为白色。尺寸上,文字补充标志为矩形,长边等于圆的直径或三角形的边长,宽等于长边的五分之一;若与方向补充标志联用,其宽为标志的二分之一、长为标志的三分之一。
4.2 方向补充标志的左右规则
方向补充标志的图形符号是箭头,它指示被联用主标志所表示意义的方向。放置规则是:指示左向(含左上、左下)放在主标志左侧,指示右向(含右上、右下)放在主标志右侧。其底色与箭头颜色应与联用主标志的颜色相统一,尺寸为宽等于标志的二分之一、长等于标志的三分之一。井巷分道口的路标最常采用「长方形提示标志 + 方向补充标志」的组合,箭头指向错误或左右颠倒,会直接把人员引向盲巷。
五、避灾路线标识:GB 16423 与 AQ/T 2033 的硬要求
避灾路线相关标识是矿山标识中强制程度最高、检查最严的部分。它由安全出口条件、分道口路标、避灾硐室标识牌与应急设施配置共同构成一个闭环。
5.1 安全出口:两个、独立、间距不小于 30 m
GB 16423-2020 第 6.1.1.1 条要求: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 30 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 1000 m 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此外,井下生产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 2 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 1 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深度超过 300 m 的井筒设置梯子间时,应在井筒无马头门段设置与梯子间相通的休息硐室,休息硐室间距不大于 150 m,硐室宽度不小于 1.5 m、深度不小于 2.0 m、高度不小于 2.1 m——这组几何尺寸也意味着梯子间沿线需要配套设置指路与位置标识。
5.2 井巷分道口路标:必须写清「这是哪、出口在哪」
AQ/T 2033-2023 把这条要求进一步细化: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矿山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 GB 14161—2008 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通畅。落地时,路标信息应按「当前中段/位置名称 + 箭头指向 + 距离或目标出口」三段式填写,仅写一个箭头无法支撑灾变条件下的独立判断。
5.3 避灾硐室标识牌:位置、规格都要写明
AQ/T 2033-2023 对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给出了量化边界: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 500 m 的矿山,宜在最低采矿生产中段设置普通型紧急避险设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宜设置防水紧急避险设施,并优先选择避灾硐室。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 100 人;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 0.5 m 以上,前后 20 m 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与之配套的标识要求是:井巷的所有分道口及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同时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 30 min 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 10% 配备备用自救器,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96 h。自救器存放点、避灾硐室入口属于必须成组配置「提示标志 + 名牌」的位置。
5.4 密闭墙名牌:矿山特有的一类提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密闭墙管理,给出了提示标志在矿山场景下的典型用法:密闭墙应按其类别和功能进行编号管理,在墙面明显位置悬挂指示标志牌,标志牌形状、大小参照 GB 14161-2008 制作,牌面应载明密闭墙类别、编号、密闭时间、构筑材料、功能、墙内基本情况(如废弃巷道、采空区、有无积水)及相关参数、负责人等内容,并按月巡查、录入台账。此外,盲巷与探矿巷道停用 1 个月内应设防护栅栏,超过 1 个月不足 3 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墙,超过 3 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墙——三条时限分别对应栅栏、临时禁入标志与永久「禁止入内」标志的组合配置。
六、爆破警戒标志与安全距离
爆破是矿山标识中唯一「标志与警戒人员必须同时到位」的环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6.1 露天台阶爆破:不小于 200 m,下坡方向增至 300 m
按 GB 6722-2014,露天岩土爆破中深孔台阶爆破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为「按设计,但不小于 200 m」;浅孔台阶爆破法为 200 m;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 50%。这构成了工程上常说的「200 m / 300 m」分界:平缓地形按不小于 200 m 控制,山坡下坡方向按 300 m 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该距离是按爆破振动、空气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有害效应分别核定后取最大值的结果,不能只看其中一项。
6.2 预警与起爆:两次警示信号
GB 6722-2014 要求爆破作业前应有预警和起爆 2 次警示信号,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对应的标识与器材配置为:警戒范围边界设置「禁止通行」标志与爆破警戒旗(或警戒带),主要路口在安全距离外设警戒岗哨,使周围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矿山还应在周围道路及经常有人出入的地方设立警示牌。
6.3 标志与警戒人员不可互相替代
实务中两类偏差最常见:一是只在路口立牌、不派警戒人员;二是只派人不设标志。前者对不熟悉矿区的外来车辆无效,后者无法覆盖视线受阻的岔路口。规范口径是二者并存,且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
七、材料、制作与检查维护
7.1 底板与绝缘要求
GB/T 14161-2008 要求:矿山安全标志牌应按标准规定制作,应采用逆向反光材料和自发光材料制作安全标志图形;一般选用金属或其他阻燃材料为底板;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志牌,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标志牌必须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井下变电硐室、移动变电站、敷设电缆段属于「有触电危险场所」,此处使用金属底板标志牌是明确的不合格项。
7.2 检查周期与失效判据
标准规定矿山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清洗,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如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地方实施口径进一步要求:维修和更换时应设置临时安全标志牌替换;各种警示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因设备设施检修暂时移动或拆除的标志牌,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
7.3 井下照明的间接影响
逆向反射标志的可见性依赖外来光源,因此巷道照明水平与矿灯配置会直接影响标志的实际有效观察距离。当巷道照明减弱或矿灯亮度衰减时,原按 15 m 档设计的标志可能只能达到 10 m 档的可视效果。选型交底时应把「标志档位」与「照明条件」作为一个组合参数确认,而不是分开决策。
八、选型与设置落地清单
把上述条款压缩成可执行动作,建议按下表逐项打勾,任一未打勾项都应视为待整改。
- 确认四层依据:通用层按 GB 2894-2025 取色与图形,专项层按 GB/T 14161-2008 定形状与分类,强制层核对 GB 16423-2020 安全出口与分道口路标,作业层对接 AQ/T 2033-2023 避灾路线与 GB 6722-2014 爆破警戒。
- 逐点测量最大观察距离:按 10 m 档或 15 m 档选定标志外径,禁止标志按 250/375 mm(逆向反射型)或 250/320 mm(自发光型)确定,并同步确定斜杠、红环与白边宽度。
- 核对材料与检验报告:图形采用逆向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有触电危险场所改用绝缘底板;索取依 AQ 2014-2008 出具的技术条件检验数据。
- 按间隔铺开禁止类标志:人车巷道 50 m、跨越输送带处 30 m、敷缆巷道 100 m。
- 补齐分道口路标:三个及以上分支的每个分道口均设路标,注明所在地点与通往地面出口方向,方向补充标志按左向放左、右向放右。
- 复核避灾链路标识: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外设标识牌并标注位置与规格;自救器存放点、避灾路线沿途转折点设提示标志。
- 锁定爆破警戒配置:警戒边界立「禁止通行」标志与警戒旗,主要路口安全距离外设岗哨,预警与起爆两次信号到位,下坡方向按 300 m 校核。
- 建立季度检查台账:每季至少一次检查标志完整性,记录变形、损坏、变色、脱落、亮度老化情况与更换时间。
九、常见误区与适用范围边界
9.1 误区一:把 GB 14161 当成现行强制标准
GB 14161-2008 自 2017-03-23 起已转为推荐性标准,现行编号为 GB/T 14161-2008。但这不等于可以不用——它仍被 GB 16423-2020 与 AQ/T 2033-2023 等强制性文件引用,一旦被强制规程引用,相应条款即通过引用获得强制效力。引用时写「GB 14161-2008」而不写「GB/T」的旧写法,在当前标准状态下是表述不准确的。
9.2 误区二:忽略引用基础的版本更新
GB/T 14161-2008 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写的是 GB 2894 与 GB 2893 旧版,而这两个编号所对应的旧版(GB 2894-2008、GB 2893-2008)连同 GB 7231-2003 已于 2026-03-01 被 GB 2894-2025 替代。因此新项目与改造项目的标志颜色、图形符号应对照 GB 2894-2025 取现行值,而不是照抄旧图集。
9.3 适用范围边界(必须声明)
本篇的强制依据主线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三条边界需要明确:
- 煤矿井工开采不适用本篇主线口径,应改用 AQ 1017-2005《煤矿井下安全标志》(适用于各类井工开采的煤矿)并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GB/T 14161-2008 中涉及煤矿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 AQ 1017 衔接。
- GB 16423-2020 的适用范围明确排除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河砂和海砂开采,以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 AQ/T 2033-2023 适用于不含煤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不适用其避灾硐室条款,露天矿山应另按 GB 16423-2020 露天矿山章节与 GB 6722-2014 配置。
此外,铀矿冶有专门的 EJ 1236-2014《铀矿冶安全标志》,矿山机械上的标志另有 GB/T 25517.1-2010 与 GB/T 25517.2-2010 系列,均不应与本篇的矿山场所安全标志混用。
十、FAQ 常见问题
Q1:矿山安全标志的最小外径是多少?
不能脱离观察距离谈外径。按 GB/T 14161-2008,禁止标志在最大观察距离 10 m 时,逆向反射型与自发光型外径均为 250 mm;距离增至 15 m 时,逆向反射型需放大到 375 mm,自发光型为 320 mm。设计时应先确定最不利观察位置的距离,再反查档位。
Q2:GB 14161-2008 已转为推荐性标准,是否还强制?
标准本身转为推荐性后不再单独强制,但它被 GB 16423-2020、AQ/T 2033-2023 等强制或强制性引用文件所引用(如 AQ/T 2033-2023 明确要求按 GB 14161—2008 做好井下避灾路线标识),通过引用产生强制效力。因此矿山场所安全标志仍应按其规定执行。
Q3:避灾路线的标识要求出自哪一条?
直接依据是 AQ/T 2033-2023 的 4.4 条与 5.2 条(按 GB 14161—2008 做好井下避灾路线标识;井巷所有分道口设醒目路标,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方向),并与 GB 16423-2020 第 6.1.1.1 条「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相衔接。
Q4:露天矿爆破警戒距离到底按 200 m 还是 300 m?
按 GB 6722-2014,深孔台阶爆破最小安全允许距离按设计但不小于 200 m;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允许距离增大 50%,即 300 m。因此平缓地形按不小于 200 m,山坡下坡方向按 300 m 控制,最终取值还需按爆破振动、空气冲击波、个别飞散物分别核定后取最大值。
Q5:补充标志可以单独使用吗?
不可以。补充标志是主标志的文字说明或方向指示,只能与主标志同时使用,单独使用没有任何安全含义。文字补充标志的长边等于圆直径或三角形边长、宽为长边的五分之一;方向补充标志宽为标志的二分之一、长为三分之一,且指示左向放左侧、右向放右侧。
Q6:矿山安全标志多久检查一次?
GB/T 14161-2008 规定应定期清洗、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出现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地方实施口径同时要求更换期间设置临时标志牌,未经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既有警示标志。
Q7:井下标志为什么对底板材质有额外要求?
因为井下存在变电硐室、移动变电站与敷设电缆段等有触电危险的场所。GB/T 14161-2008 要求一般选用金属或其他阻燃材料为底板,但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志牌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此类场所使用金属底板属不合格配置。
小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识的选型,本质上是四层依据的逐级收口:形状与分类看 GB/T 14161-2008,颜色与图形看 GB 2894-2025,安全出口与分道口路标看 GB 16423-2020,避灾路线与避灾硐室标识看 AQ/T 2033-2023,露天爆破警戒看 GB 6722-2014。把「按最大观察距离定档」与「按场景定间隔」两条量化规则落实到每一块牌子上,才能让标识在低照度、灾变与警戒三种最不利条件下仍然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