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散货船的安全标识不是"贴几张标志"的美术问题,而是由四条相互独立的强制线共同约束的法定证据链:①SOLAS 第 XII 章《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规定的船体永久性标记与货舱进水报警;②IMSBC Code(《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定的货物组别与货物信息表单;③BLU Code(Res.A.862(20))规定的船岸界面作业控制与检查表;④GB 16993-2021《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规定的封闭处所出入口警示标识与警戒线。四条线中任意一条缺位,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都会被记为缺陷,情节严重的可导致滞留。标识的选型、尺寸、位置与维护记录,本质上是对上述四条线"已执行且可追溯"的物证。
一、适用范围与判定口径

本篇的适用对象是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含矿砂船与兼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即 OBO/O-O 型)。散装谷物单独适用《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Grain Code),不归 IMSBC Code 与 BLU Code 管辖——BLU Code 引言已明确其范围是"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货"。因此做标识配置时,第一件事是分清货物走哪条线,而不是笼统地按"散货"处理。
1.1 时间线与建造节点决定适用强度
SOLAS 第 XII 章自 1999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多条规则按建造日期与船龄分档适用。第 XII/6 条针对船长 150 m 及以上、单舷侧结构(single side skin)、1999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置额外限制;第 XII/7 条规定船龄 10 年及以上的此类船舶,除非已按加强检验计划(ESP)完成相应检验,否则不得载运密度 1780 kg/m³ 及以上的固体散货。这一分档直接决定船体是否需要涂装第 XII/8 条的永久性三角形标记,也就决定了标识方案的第一分支。
1.2 中英文术语须一一对应
技术术语的精确性是标识被正确理解的前提:货舱为 cargo hold,内底板为 inner bottom,污水井为 bilge well,装载仪为 loading instrument,密度申报为 density declaration,加强检验计划为 enhanced programme of inspections。船岸安全检查表在 BLU Code 中为 ship/shore safety checklist,货物信息表为 form for cargo information。这些词在标识铭牌与操作须知上应当与船上文件保持一致,避免一物多名。
二、SOLAS 第 XII 章规定的强制性标记与报警
2.1 船体永久性三角形标记(第 XII/8 条)
当散货船在载运密度 1780 kg/m³ 及以上固体散货方面存在限制时,该限制须记入经主管机关签注的装载手册(Trim and Stability Booklet / Loading Manual),并在船体外部做出永久性识别。该标记为一个实心等边三角形,边长 500 mm,顶点位于甲板线下方 300 mm,涂装于船中部两舷舷侧外板,颜色须与船体形成明显对比。它的作用是让码头方、装卸设备操作员与检查官在远距离即可判读该船的载运限制,属于无需通电、无需人员解释的被动安全信息。
2.2 货舱、压载舱与干隔舱的水位探测(第 XII/12 条)
第 XII/12 条为三层递进式早期预警,阈值随空间越靠前、后果越严重而越敏感:货舱水位探测器装于货舱尾端,一级报警为内底以上 0.5 m,二级报警取"货舱深度的 15%"与"2 m"两者中的较小值;防撞舱壁以前的压载舱,在液体达到不超过舱容 10% 时触发报警;任何部分延伸至最首货舱以前的干燥处所或空舱,在甲板以上 0.1 m 处即须报警。声光报警须设在驾驶台,且两级水位的视觉报警须能明确区分。对用于压载的货舱与压载舱,允许设置报警超驰装置。
2.3 装载仪与空载航行限制
第 XII/11 条要求船长 150 m 及以上的散货船配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装载仪,能够提供船体梁剪切力与弯矩信息;1999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同类船舶,最迟须在 1999 年 7 月 1 日以后第一次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时满足;200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船长小于 150 m 的散货船,须配备能提供完整状态稳性信息的装载仪。第 XII/14 条则规定:船长 150 m 及以上、单舷侧结构、船龄 10 年及以上、载运密度 1780 kg/m³ 及以上货物且任一货舱无法满足破损要求的船舶,不得在任一货舱装载量低于该舱最大允许载量 10% 的状态下航行。
三、封闭处所与货舱入口标识:GB 16993-2021
GB 16993-2021《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部归口,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布、2021 年 11 月 1 日实施,全部代替 GB 16993-1997。该标准规定了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船舶封闭处所防止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包括基本要求、预防管理与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助与演习要求,适用于进入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的营运船舶封闭处所的作业。
3.1 与标识直接相关的条款
该标准第 4.4 节对气体检测仪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全身式安全带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第 5.3.2 条与第 5.7.2 条要求在封闭处所出入口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海事管理机构在专项检查中反复引用的正是这两条——现场最常见的不符合项就是"所有封闭处所入口无任何警示标识,缺少'缺氧危险''未经许可禁止擅入'等提示"。其后果是船员与登船人员无法直观识别风险,极易擅自开启舱门贸然进入。
3.2 标识内容的合规写法
封闭处所入口标识应固化四类信息:处所属性(封闭处所及编号)、危险性质(缺氧危险)、准入条件(未经许可禁止进入、作业须审批)、应急联系方式。配合警戒线形成"视觉禁止 + 物理隔离"的双重提示。标识图形符号衔接 GB 2894-2025《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形状与颜色不得自定义;船用救生设备相关标志另按 GB 16557-2023《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取值,该标准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发布、2023 年 12 月 1 日实施,非等效采用 IMO A.1116(30)。
四、IMSBC Code:货物组别与密度申报
IMSBC Code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在 SOLAS 第 VI 章下取得强制地位,取代此前非强制的 BC Code,为除谷物外所有固体散货的海上装载、积载与运输提供国际监管框架,并对每一货种规定强制性的载运要求。规则每两年由 IMO 通过一个新版本:第 06-21 修正案由 MSC.500(105) 通过、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强制;第 07-23 修正案由 MSC.539(107) 于 2023 年 6 月 8 日通过,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自愿适用、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强制。
4.1 A/B/C 三组分类决定标识语言
规则把固体散货分为三组:A 组为航行中受船舶运动作用可能液化(liquefy)的货物;B 组为具有化学危险(chemical hazard)的货物;C 组为既不易液化、运输中又不具化学危险的货物。A 组对应"含水率超限禁止装船"的警示,B 组对应危险货物标牌与隔离要求,C 组虽危险性最低,却包含了海运中最密集的货种,更易因超载损坏货舱结构,因此装载速率与舱内分布的提示标识同样不可省略。这一分类自 1991 年起保持稳定,历次修正案修订的是货种明细表与试验方法,而非分组逻辑。
4.2 密度申报与标识的联动
SOLAS 第 XII/10 条规定:在船长 150 m 及以上的散货船装载散货前,托运人除按第 VI/2.2 条提交货物信息外,还须申报货物密度。凡申报密度落在 1250 kg/m³ 至 1780 kg/m³ 区间内的货物,其密度须由认可的检测机构(accredited testing organization)核验——除非该船已完全满足载运 1780 kg/m³ 及以上货物所适用的本章全部要求。第 07-23 修正案已把"散装密度"写入托运人填写的货物信息表单。这意味着货物信息不再是后台文件,而是要在装卸现场可查、可比对,标注舱号与密度限值的临时性作业标识因此成为合规闭环的一部分。
五、BLU Code:船岸界面的作业控制标识
《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BLU Code)由 IMO 大会以 Res.A.862(20) 于 1997 年 11 月通过,后经 MSC.238(82) 与 MSC.304(87) 修正,与 SOLAS 第 VI/7 条相衔接,旨在减少散货船因不当装卸作业造成的船舶灭失。规则的结构为:定义、船舶与码头的适装性、到港前船岸程序、装卸前船岸程序、装货与压载水处理、卸货与压载水处理,另有五个附录。
5.1 检查表与程序性"标识"
附录 3 为船岸安全检查表,附录 5 为货物信息表。规则第 4.1.1 款要求船长与码头代表在装卸开始前共同完成检查表;第 4.1.2 款要求码头代表严格按装卸计划的舱序与吨位执行,非经船长事先协商同意不得偏离。附录 1 规定码头与港口信息簿的建议内容,并要求尽可能在船舶到港前或到港时提供给船长——信息簿本质上是一套面向船方的"码头能力标识"。
5.2 热工作业的硬性禁止线
规则第 4.1.1.11 款与第 4.1.2.7 款构成双向禁止:未经码头代表许可并符合港口当局要求,船舶靠泊期间不得在船上进行热工作业;未经船长许可并符合港口当局要求,船舶靠泊期间不得在船上或其附近进行热工作业。热工(hot work)在规则第 1.4 条被定义为明火火焰、动力工具、热铆、打磨、钎焊、燃烧、切割、焊接及其他产生热量或火花的修理作业。与此配套的"禁止烟火""热工许可区"标识须在靠泊期间常设,不得因作业结束即撤除。
5.3 检查指南
IMO 另以 Res.A.866(20) 发布《散货船检查船长与码头人员指南》,建议在装卸前后由船员与码头人员共同检查货舱。散货船与油船的加强检验计划由 2011 ESP Code 规定(Res.A.1049(27) 通过),该规则已于 MSC.553(108) 下获得修正。
六、标识选型与安装参数
| 设置位置 | 标识内容 | 关键参数 | 依据 |
|---|---|---|---|
| 船中两舷舷侧外板 | 实心等边三角形载运限制标记 | 边长 500 mm,顶点位于甲板线下方 300 mm,与船体对比色 | SOLAS XII/8 |
| 封闭处所出入口 | 封闭处所属性、缺氧危险、禁止擅自进入、作业须审批 | 配警戒线,常设不撤 | GB 16993-2021 第 5.3.2、5.7.2 条 |
| 货舱舱口围 | 货舱编号、密度限值、装载顺序 | 与装载计划舱序一致 | BLU Code 附录 3、SOLAS VI/7 |
| 货舱尾端 | 两级水位报警标识 | 0.5 m 一级;15% 舱深与 2 m 取小二级 | SOLAS XII/12.1.1 |
| 防撞舱壁前压载舱 | 进水报警标识 | 不超过舱容 10% 触发 | SOLAS XII/12.1.2 |
| 首部干隔舱/空舱 | 进水报警标识 | 甲板以上 0.1 m 触发 | SOLAS XII/12.1.3 |
| 入口通道与安全设备处所 | IMO 安全标志 | 图形符号衔接 GB 2894-2025 | A.1116(30)、ISO 7010 |
| 救生设备处所 | 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 | 按 GB 16557-2023 取值 | GB 16557-2023 |
七、验收与常见不符合项
| 常见不符合项 | 判定依据 | 整改方向 |
|---|---|---|
| 封闭处所入口无任何警示标识 | GB 16993-2021 第 5.3.2、5.7.2 条 | 按标准加装警示标识与警戒线,标明缺氧危险与审批要求 |
| 载运限制船舶未涂装舷侧三角形标记 | SOLAS XII/8 | 补涂装 500 mm 等边三角形,核对顶点位置与对比色 |
| 货物信息表单未填散装密度 | IMSBC 第 07-23 修正案、SOLAS XII/10 | 更新表单模板,1250-1780 kg/m³ 区间附认可机构核验报告 |
| 装卸开始前未完成船岸检查表 | BLU Code 第 4.1.1 款、附录 3 | 建立检查表签署与留档流程,保留 6 个月 |
| 靠泊期间热工作业无双方许可 | BLU Code 第 4.1.1.11、4.1.2.7 款 | 设常设禁火标识,热工许可书面化并双方签署 |
| 谷物货沿用 IMSBC 标识体系 | BLU Code 引言(不含谷物) | 改按 International Grain Code 与谷物装载手册配置 |
谷物运输方面还需注意:国际谷物规则的最新修正案由 MSC.552(108) 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增第四种许可装载状态——"specially suitable compartment, partly filled in way of the hatch opening, with ends untrimmed"。新规则第 1.5 段规定,在该状态下须计入谷物垂向移动的不利影响,总倾侧力矩按 1.12 倍计算横向倾侧力矩取值;装载后假定谷面自舱口端梁下缘以 30 度自然休止角向各方向倾斜。船舶谷物装载手册与装载计算机须相应更新并经批准,新旧船一并适用。
八、常见问题(FAQ)
Q1:散货船的封闭处所标识能不能只贴"禁止入内"?
不能。GB 16993-2021 第 5.3.2 条与第 5.7.2 条要求的是成套信息:处所属性、缺氧危险性质、未经许可禁止进入、作业须审批,并配警戒线。仅写"禁止入内"缺少风险性质与准入条件,检查中会被判为标识不完整。
Q2:1250 kg/m³ 这个下限有什么用?
这是 SOLAS 第 XII/10 条设定的核验触发区间下限。密度落在 1250 至 1780 kg/m³ 之间的货物,须由认可检测机构核验密度;1780 kg/m³ 是该类船舶载运能力的分界值。若船舶已完全满足载运 1780 kg/m³ 及以上货物的全部适用要求,则核验义务相应免除。
Q3:IMSBC Code 现在该执行哪一版?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第 07-23 修正案(MSC.539(107))为强制执行版本;此前的第 06-21 修正案(MSC.500(105))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强制。两个修正案在 2025 年同时有效,配置标识与表单时应以 07-23 的货种明细与货物信息表单为准。
Q4:船体三角形标记能不能用贴纸?
不能。SOLAS 第 XII/8 条要求的是永久性标记,涂装于舷侧外板,且颜色与船体形成对比。贴纸在海水中会脱落失效,无法满足"无需人员解释即在远距离可判读"的立法目的。
Q5:谷物货和固体散货的标识体系要分开做吗?
要分开。BLU Code 与 IMSBC Code 均明确不含谷物,谷物走 International Grain Code 与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谷物装载手册。两者在装载状态定义、倾侧力矩取值与平舱要求上均不同,混用会导致装载计算错误。
Q6:标识的日常维护需要留证吗?
需要。标识应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与维护清单,与封闭处所清单、演习记录一并留档。PSC 检查关注的是"证据链",而非单块牌子的外观——有标识但无检查记录,与无标识同样会被记为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