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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舱噪声标识:MSC.337(91)与护听器选型

2026年9月24日
船舶机舱噪声标识:MSC.337(91)与护听器选型

结论前置:船舶噪声不是"舒适性问题",而是一条有强制限值、有强制标识、有强制培训记录的技术链路。其核心依据是国际海事组织 MSC.337(91)《船上噪声等级规则》(2012-11-30 通过,随 SOLAS 第 II-1/3-12 条于 2014-07-01 生效),该规则对机舱、工作间、控制室、驾驶室、居住舱室逐处所给出 dB(A) 上限;其中 4.1.3 条明确:人员进入名义噪声级大于 85 dB(A) 的处所时应佩戴护听器,而 110 dB(A) 的机器处所限值本身以佩戴符合规则第 7 章的护听器为前提。标识与个体防护由此连成一体:蓝色圆形强制性标志(ISO 7010 M003【佩戴护听器】/ GB 16557-2023 体系下的 MSS003)解决"必须戴",护听器产品标准解决"戴什么"。

2026 年这条链路发生了一次换版:2026-09-01 起,GB 23466-2025《听力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强制性)与 GB 31422.1-2025《听力防护装备 第 1 部分:耳塞》、GB 31422.2-2025《听力防护装备 第 2 部分:耳罩》(均为强制性)同步实施,全部代替 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与 GB/T 31422-2015《个体防护装备 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沿用旧号编写采购协议、技术规格书或船上 PPE 清单的,须同步修订。

一、适用边界:谁被 MSC.337(91) 强制约束

1.1 生效时点与三条适用判据

SOLAS 第 II-1/3-12 条"噪声防护"由 MSC.338(91) 决议通过,2014-07-01 生效;同日 MSC.337(91) 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随之生效。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并满足下列任一条:

  • 建造合同签订日为 2014-07-01 或以后;或
  • 无建造合同时,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为 2015-01-01 或以后;或
  • 交船日为 2018-07-01 或以后。

1.2 十一类排除适用船型

规则明确不适用于:动力支承船、高速船、渔船、铺管驳、起重驳、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非营业游艇、军舰与运兵船、非机械推进船舶、打桩船、挖泥船。其中渔船与挖泥船在实务中仍按旧版 A.468(XII) 或主管机关规定执行——这是常被误用的一点:不能因为船上有噪声就一律援引 MSC.337(91),先确认船型与总吨。

1.3 过渡船:2018-07-01 前交付的走 A.468(XII)

对 2018-07-01 以前交付、且安放龙骨日在 2009-01-01 至 2015-01-01 之间的船舶,要求是"采取措施使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降至 A.468(XII) 规定的水平";若无法充分降低,则须对过度噪声源绝缘或隔离,或对有人值班场所设立噪声庇护所;必要时应为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护听器。这条"必要时提供护听器"是过渡船最常被遗漏的兜底义务。

二、噪声限值矩阵:按处所逐项取值

规则 4.2 的限值按船型总吨分两档。需要强调:4.1.1 条规定这些数值是"最大值"而不是"理想值",可在合理可行时应低于限值;4.1.2 条要求船舶投入营运前即以该处所的等效连续声级测量进行评估。下表为核查与设计对照用:

处所1600~10000 GT≥10000 GT标识与防护要点
机器处所(机舱)110 dB(A)110 dB(A)该限值以佩戴符合第 7 章的护听器为前提
机器控制室75 dB(A)75 dB(A)需保证语言沟通与听觉报警可辨
非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85 dB(A)85 dB(A)临界档,须评估是否需强制佩戴
未规定的工作处所(其他工作区域)85 dB(A)85 dB(A)开敞甲板工作区等
驾驶室与海图室65 dB(A)65 dB(A)—
瞭望位置(含驾驶室两翼与窗口)70 dB(A)70 dB(A)另按 A.343(IX) 方法核查倍频带
无线电室(设备工作但不发声)60 dB(A)60 dB(A)—
雷达室65 dB(A)65 dB(A)—
居住舱室与医务室60 dB(A)55 dB(A)≥10000 GT 收紧 5 dB(A)
餐厅65 dB(A)60 dB(A)≥10000 GT 收紧 5 dB(A)
娱乐室65 dB(A)60 dB(A)≥10000 GT 收紧 5 dB(A)
办公室65 dB(A)60 dB(A)≥10000 GT 收紧 5 dB(A)
露天娱乐区域75 dB(A)75 dB(A)—
厨房(食物加工设备不工作)75 dB(A)75 dB(A)备膳室、配膳间同为 75 dB(A)
通常无人处所90 dB(A)90 dB(A)货舱、甲板等,仍需按 3.14 抽测

2.1 机舱 110 dB(A):不是一个"可以待着"的数值

110 dB(A) 的完整表述是:在佩戴符合规则第 7 章要求的护听器条件下,机器处所的最大可接受声压级为 110 dB(A)。脱开"佩戴护听器"这个前提,110 dB(A) 与 8 小时等效 85 dB(A) 的职业接触限值相去甚远。4.2.1 条的脚注进一步规定:若机械设备运行时超出最大噪声级(仅在按规则 1.3.6 取得免除时才可能),则在该处的停留应限于极短时间或根本不允许停留,且该区域应按 7.4 条标记。这正是"高噪声区必须挂牌"的规范源头。

2.2 ≥10000 GT 的 5 dB(A) 收紧

与旧版相比,新版限值总体提高,且对 10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在居住类处所(舱室、医务室、餐厅、娱乐室、办公室)再收紧 5 dB(A)。这意味着同一条噪声治理方案在大小船上不能直接套用;采购隔声材料、核算结构传递路径时必须以本船总吨对应的那一列为准。

2.3 测量与报告是强制交付物

4.3 条规定每艘船舶均须有噪声测量报告,格式见规则附录 1,须载明每一规定测量点的读数,测量点须标在总布置图或居住舱室图纸上;报告须一直保存在船上并方便船员取阅,实务中由船级社签注。测量方法上,海上试航工况与港内工况分别规定,环境条件、测量程序、测点布置均有细化要求。

三、护听器触发阈值:80 / 85 / 135 三个刻度

3.1 80 dB(A):L_ex(24) 的设计目标

5.1.1 条给出的口径是:第 4 章的处所限值之所以这样设定,是为了使海员不暴露于超过 80 dB(A) 的 24 小时等效连续噪声暴露(L_ex(24))。对新船,应按 3.7 条方法、以海上试航测量结果为基础,计算各类船员的预期噪声暴露量,以确认是否达标。这说明合规判定不是"某个点测了多少",而是"这个岗位的人一天下来等效暴露多少"。

3.2 85 dB(A):佩戴护听器或限制暴露时间

5.1.2 条规定:在声压级超过 85 dB(A) 的处所内,应采用适当的听力保护,或应用该节规定的暴露时间限值,以确保保持等效的保护水平。与 4.1.3 条合起来看,实务判定可归纳为一句话:超过 85 dB(A) 的处所,要么戴护听器,要么限制停留时间,二者必居其一,且现场必须有标识。

3.3 135 dB(C):峰值红线

5.1.4 条规定,船员不应在无保护条件下暴露于超过 135 dB(C) 的峰值。峰值与等效声级是两个不同量纲,机舱内的敲击、气动工具排气、安全阀起跳等瞬态工况必须单独考量——按等效声级合格并不等于峰值合格。

3.4 岸海两套口径对照

船上噪声规则与陆域职业卫生标准并非同一体系,混用会造成验收争议。下表给出对照,便于同时持有陆域厂区与船队的单位统一口径:

维度船上(IMO / SOLAS)陆域 workplace(GBZ)
核心文件MSC.337(91)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限值形式按处所给最大声压级(110 / 85 / 75 / 65 / 60 dB(A))按暴露时间给限值(8 h 或 40 h 等效声级 85 dB(A))
佩戴护听器阈值> 85 dB(A)(4.1.3 / 5.1.2)等效声压级 ≥ 85 dB(A) 应佩戴(GB 23466-2025)
作业分级起点—≥ 80 dB(A) 即属"噪声作业"(GBZ/T 229.4-2012)
峰值口径不应无保护暴露于 > 135 dB(C) 峰值脉冲噪声峰值 140 / 130 / 120 dB(A)(按接触次数分档)
测量方法规则第 3 章(海上试航 / 港内两套工况)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 8 部分:噪声》

四、标识体系:三类标志不可混用

4.1 船上:GB 16557-2023 与 ISO 7010 M003

船上安全标志属交通类标志体系,与陆域厂区标志分属两条线。船用救生与脱险类标志的强制性依据是 GB 16557-2023《船用救生设备安全标志》(2023-05-23 发布,2023-12-01 实施,全部代替 GB 16557-2010 并整合 JT 243-1995,非等效采用 IMO A.1116(30))。"必须佩戴护听器"这一图形在国际口径中对应 ISO 7010 M003——蓝色圆形底、白色人身佩戴护听器的象形符号,属强制性标志(Mandatory action sign)而非警告标志。

站内在售的对应产品为 MSS003「佩戴护耳罩 Wear ear protectors」船用自发光贴,规格 150 mm × 150 mm,产品标注 ISO 7010 / GB 16557-2023 双依据,与机舱同一系列的 PSS(禁止行为标志)、WSS(危险警告标志)、SIS(防火控制标志)、MES / EES / LSS / FES 等标志配套使用,便于整船标志体系一次性配齐。

4.2 陆域厂区:GB 2894-2025(且不适用于船上)

2026-03-01 起,GB 2894-2025《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全面实施,代替 GB 2894-2008、GB 2893-2008 与 GB 7231-2003。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排除"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海运以及空运中使用的交通标志"。因此:码头陆域、修船车间、厂区动力站房按 GB 2894-2025 取值;船上按 GB 16557-2023 与 A.1116(30) 取值。两套体系不可互替,也不可把 GB 2894-2025 的新图形直接替换为船舶标志。

4.3 高噪声区标记:7.4 条的落点

规则第 7 章"听力保护和警告信息"中,7.2(护听器要求)与 7.4(警告牌)为强制性条款,7.3(护听器的选择和使用)为建议性条款。结合的实务流程是:① 由噪声测量报告识别各超限处所;② 在该处所入口与显著位置设置"必须佩戴护听器"强制性标志;③ 同步配置护听器并纳入培训记录;④ 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固化。标识是这一流程中唯一"看得见、可核查、可被 PSC 记录"的环节,因此也是滞留缺陷的高发点。

4.4 兼顾自发光与视线高度

机舱标志的可见性受照明条件制约:机舱正常照明通常有限,主辅机停机、应急工况或照明失效时,普通贴纸标志将失去指示作用。船舶标志普遍采用自发光(蓄光)材质正是源自这一工况需求,与船上低位照明、脱险通道标志体系同一逻辑。安装高度建议与船员正常视线齐平并避免被管路、保温层、格栅扶手遮挡;机舱内易被油污覆盖的位置应选用可擦拭面层并纳入巡检清洁范围。

船舶机舱舱壁上的蓝色圆形强制性标志(ISO 7010 M003 / GB 16557-2023 佩戴护听器)与配套护听耳罩、耳塞

五、护听器选型:GB 23466-2025 与 GB 31422.1/.2-2025

5.1 换版事实与作废时点

GB/T 23466-20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与GB/T 31422-2015《个体防护装备 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已被下列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取代,作废日期同为 2026-09-01:

  • GB 23466-2025《听力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2025-08-29 发布 / 2026-09-01 实施,应急管理部归口,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头部防护装备分会(TC112SC2)执行;
  • GB 31422.1-2025《听力防护装备 第 1 部分:耳塞》——同日发布实施,规定耳塞技术要求、标识及制造商提供信息;
  • GB 31422.2-2025《听力防护装备 第 2 部分:耳罩》——同日发布实施,覆盖声学性能、材料安全性、佩戴舒适性要求。

性质变化是本次换版最关键的一点:旧版为推荐性,新版为强制性——由"建议如何做"变为"必须这样做"。同期,耳塞与耳罩已被纳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技术服务范畴,采购时应核验相应标志。

5.2 选择原则与保护水平区间

GB 23466-2025 明确三条主要原则:安全与健康原则、适用原则、舒适原则。定量口径上:职业暴露噪声等效声压级大于或等于 85 dB(A) 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听力防护装备;小于 85 dB(A) 时若工作人员有佩戴要求,应为其提供合适的听力防护装备;优先选择保护水平落在 70 dB(A)~80 dB(A) 之间的听力防护装备。当佩戴者的工作环境或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选择。

"保护水平 70~80 dB(A)"这一区间值得单独强调:它同时排除了两种错误做法——选型不足(戴了仍超标)与过度防护(衰减过高导致听不见报警、指令与机械异响,反而制造新的安全风险)。机舱、控制室、泵舱等需要听觉判别的场所,过度防护的风险尤其突出。

5.3 选型算例:机舱 110 dB(A) 怎么算

简化估算(工程初选阶段常用,正式验收仍应以倍频带法与产品实测声衰减数据为准,GB 23466-2025 附录 B 给出了选择算例,附录 C 给出适合性检验方法):

  • 机舱实测或设计值 110 dB(A);
  • 选用标称降噪约 30 dB 的耳罩 → 估算暴露约 80 dB(A),落在推荐区间上边界;
  • 选用标称降噪约 33 dB 的耳罩 → 估算暴露约 77 dB(A),落在推荐区间中部,余量更充足;
  • 若岗位等效暴露时间较短,可结合 5.1.2 条的暴露时间限值路径综合判定。

站内在售的护听器覆盖两类形态:耳罩(含配安全帽使用款、轻型款、颈带式款、ABS 外壳款,标称降噪约 30~33 dB)与耳塞(含配套分配器,便于机舱、甲板多点取用与领用登记)。GB 31422.1-2025 将耳塞分为环箍式(聚氨酯 PU / 硅胶 / 橡胶)与不带环箍式,GB 31422.2-2025 将耳罩分为环箍式耳罩(被动听力 / 带电子器件)与装配式耳罩——采购规格书宜直接按新版的分类术语表述,避免与旧版口径混写。

5.4 佩戴时间比降噪值更关键

GB 23466-2025 附录 D 专门给出佩戴时间对保护效果的影响。工程实务中的经验判据是:即使标称衰减很高的耳罩,若在噪声环境中摘下一小段时间,其有效保护量会显著下降——短时间摘除即可让一部分噪声能量绕过防护进入耳道。因此,机舱作业的合规重点不只是"发了耳罩",而是:进入即佩戴、全程不摘、离舱再摘,并配套适合性检验(附录 C)与使用方式培训(附录 E)。

六、听力保护方案与 MLC 2006 履约

6.1 规则 5.1.3:写入安全管理体系

MSC.337(91) 5.1.3 条规定:适用本规则的每艘船舶,应在其安全管理体系(SMS)中包含关于公司听力保护、暴露限值政策以及就此进行培训的一节,且培训应记载在培训记录中。规则附录 2 另行给出"将噪声问题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导则"。这条把噪声从"设备指标"提升为"体系文件",也是审核与检查时最直接的取证入口。

6.2 MLC 2006:船员起居环境的对照要求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于 2013-08-20 生效,我国于 2015-11-12 批准、2016-11-12 对我国生效。其规则 4.3"健康与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要求起居与娱乐、膳食设施须满足本公约关于防止暴露于危险水平噪声、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的要求,为船员提供可接受的船上生活与工作环境。守则 B 部分进一步规定:工作与生活处所的噪声与振动限值应与 ILO《工作场所环境因素(2001)》与 IMO《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现行版本保持一致,且两份守则应随船携带并可供船员查阅;同时要求就长时间暴露于高噪声与振动对听力的危害对船员进行指导。

由此形成三层文件闭环:IMO 规则给限值与标识义务,MLC 2006 给起居环境与随船文件义务,公司 SMS 给培训与记录义务。三者互不替代。

6.3 职业健康监护与噪声聋诊断口径

对同时持有陆域厂区与船队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口径应统一: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噪声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检查项目;GBZ/T 189.8-2007规定测量方法;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2014-10-13 发布 / 2015-03-01 实施,代替 GBZ 49-2007)给出诊断分级:以双耳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平均听阈 ≥ 40 dB 为诊断前提,轻度噪声聋 26~40 dB、中度 41~55 dB、重度 ≥ 56 dB。噪声聋是不可逆的,防护必须在暴露发生时完成,事后无法通过治疗恢复。

七、现场核查清单

序号核查项判定口径
1船型与总吨是否落入适用范围≥1600 GT 且符合 1.1 三条判据之一;排除 1.2 条十一类船型
2噪声测量报告是否在船按规则附录 1 格式,含每一测点读数与图纸标点,船级社签注,便于船员取阅
3各处所实测值是否低于对应限值按本船总吨档位取值,居住类处所注意 ≥10000 GT 的 5 dB(A) 收紧
4各岗位 24 h 等效暴露是否低于 80 dB(A)按 3.7 条方法计算 L_ex(24),不只看瞬时读数
5>85 dB(A) 处所是否已佩戴护听器或限制停留4.1.3 / 5.1.2,二者必居其一
6峰值是否低于 135 dB(C)瞬态工况单独测量
7超限处所是否按 7.4 标记蓝色圆形强制性标志(ISO 7010 M003 / GB 16557-2023),自发光材质,易见且不被遮挡
8护听器是否符合现行强制标准GB 31422.1-2025 / GB 31422.2-2025;旧版 GB/T 31422-2015 已于 2026-09-01 作废
9选型是否落在保护水平 70~80 dB(A)GB 23466-2025;避免不足与过度防护
10环境或健康状况变化后是否重新选型GB 23466-2025 明确要求
11适合性检验与使用培训记录是否留存GB 23466-2025 附录 C / 附录 E
12SMS 是否含听力保护与暴露限值政策章节5.1.3,培训须记入培训记录
13MLC 守则 B4.6 要求的文件是否随船可取阅ILO《工作场所环境因素(2001)》与 IMO 噪声规则
14陆域与船上标志体系是否分别取值陆域用 GB 2894-2025;船上用 GB 16557-2023 与 A.1116(30)

八、常见问题(FAQ)

Q1:机舱限值 110 dB(A),是不是意味着机舱里可以长期停留?

不是。110 dB(A) 是"佩戴符合规则第 7 章要求的护听器条件下"的最大可接受声压级,前提是佩戴护听器;同时 5.1.1 条的目标是使船员 24 小时等效暴露不超过 80 dB(A)。脱开护听器谈 110 dB(A) 没有意义。

Q2:船上"必须戴护听器"的标志,用 GB 2894-2025 的图形可以吗?

不可以。GB 2894-2025 适用范围明确排除海运等交通标志。船上应采用 GB 16557-2023 与 A.1116(30) 体系,对应 ISO 7010 M003 的蓝色圆形强制性标志;站内在售的 MSS003「佩戴护耳罩」(150 mm×150 mm 自发光贴)即按此体系供应。陆域厂区、码头陆域、修船车间才走 GB 2894-2025。

Q3:护听器标准 2026-09-01 换版,旧采购合同怎么办?

GB/T 23466-2009 与 GB/T 31422-2015 的作废日期均为 2026-09-01,已被 GB 23466-2025、GB 31422.1-2025、GB 31422.2-2025 全部代替。技术协议、采购规格书与船上 PPE 清单中标注旧号的条款应同步修订,并按新版重新确认技术要求(新版新增标称直径、适应性、清洁性要求,调整抗跌落与低温抗跌落、声衰减指标;对带电声功能耳塞新增声级关联功能与安全音频输入要求;对耳罩增加皮肤接触材料的化学物质限制与佩戴稳定性、压力分布均匀性指标)。

Q4:护听器的降噪值越高越好吗?

不是。GB 23466-2025 要求优先选择保护水平在 70~80 dB(A) 之间的装备。衰减过高会造成听觉信息丢失——听不见警报、指令、机械异响与阀门泄漏声,在机舱、控制室等需要听觉判别的场所会引入新的安全风险。

Q5:噪声值没超 85 dB(A) 就不用配护听器了吗?

不完全是。当等效声压级 ≥85 dB(A) 时应佩戴;<85 dB(A) 时,若工作人员有佩戴要求,应为其提供合适的听力防护装备。另外从职业卫生角度看,陆域 ≥80 dB(A) 即属"噪声作业"(GBZ/T 229.4-2012),需纳入监护范围。

Q6:过渡船(2018-07-01 前交付)还有哪些义务?

须使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降至 A.468(XII) 规定的水平;若无法充分降低,应对噪声源绝缘或隔离,或对有人值班场所设噪声庇护所;必要时为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护听器。此外,MLC 2006 对起居处所噪声与随船文件的要求对过渡船同样适用。

Q7:标志贴了,但船员摘除耳罩后进舱,算不算问题?

算。这就是"标识 → 佩戴 → 全程佩戴"三段式的意义所在。GB 23466-2025 附录 D 说明了佩戴时间对保护效果的影响:短时间摘除会使有效保护量明显下降。因此现场除固定标志外,还应配合适合性检验(附录 C)与使用方式培训(附录 E),并把"进入即佩戴、离舱再摘"写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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